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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公权力机关获得巨额社会捐赠亟需立法规范
      来源:东方早报   计骅   2006年09月28日 08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公权力”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公权力机关获得巨额社会捐赠的事例屡见不鲜。“捐赠和受赠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实是一个空白地带。”上海政法学院的蒋坡教授昨晚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去年9月23日,著名慈善家李春平向北京公安机关捐赠了70辆总价值300万元的甲壳虫电瓶警车,今年4月22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现在,又出现山西富翁刘眉寿捐800万元助公安部门购置直升机的新闻。

  法律空白地带

  对于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家慈善家来说,他们的做法可以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权力机关与社会利益集团联姻,隐藏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公权的“恩照”偏袒,极可能为企业带来许多便利,另一方面,公权部门的权力倾斜,必然导致权力公平的丧失。最近,重庆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的做法就受到公众广泛批评。

  公权力机关能否接受社会捐助?这种捐助是否是变相地寻求权力保护,抑或利用公权谋取更大利益而危害社会公平?

  对于公益性捐赠,我国在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了规范。在该法的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十条1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同时,该法中对于政府作为公益事业受赠人的主体也做了规定。在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该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以及行政机关不能接受公益性社会捐赠。

  设置“防火墙”

  上海政法学院蒋坡教授分析道,“我国是公权力主导的国家,一直没一部明确的法律来界定捐赠和受赠行为。现在随着市场经济大背景的形成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接连出现企业向公权部门捐赠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下,公权部门能否接受企业捐赠,以及捐赠范围和数额的界定,甚至于对捐赠款使用的监督都亟需一部法律来予以规范。”“在西方国家,政府行为组织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公权部门接受企业捐赠的细则。”蒋坡教授说。

  看来,为防止对政府部门的捐助有“政治献金”的嫌疑,就要在法律上为具体的行政机构和社会捐助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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