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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重要商品价格 价格监测规定10月施行
      来源:长沙晚报   2006年09月29日 15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价格监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制定的《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价格监测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监审、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明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以及本市实际,确定本市价格监测的品种和内容,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走势,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情况,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等。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人员如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严重违反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造成价格数据严重错误的,有关方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如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将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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