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来稿选登 -> 正文
 — 新闻焦点 ———————
·2006年灭门惨案全部告破...
·最高检表彰十佳基层检察院
·最高法院通报三起黑社会性质...
·中国律师正在更多地参与对农...
·“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2006年中国律师界十大新...
·呼和浩特市警察涉黑组织10...
·北京检察系统将探索解决“证...
 — 本周来稿选登热点 ———
·试论农村非法买卖土地问题的...
·浅析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
·法治与德治——杨剑
·析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司法...
·关于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
·当街处理卖淫嫖娼者之惊诧—...
·论当前中国宪政建设的途径—...
 
 — 新法速递 ———————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
·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试析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再审请求权——董正伟
      2006年10月10日 15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再审请求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生效判决有再审请求权或申诉权,并因此可能获得减刑或无罪,纠正了一些因事实和证据不足引发的冤假错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来申请再审的,由于刑事诉讼中在判决生效后没有相应的相对人积极主动地实施对刑事判决的监督,虽然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有权提请再审或重申,但是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刑事被告人的积极活动发起的,因而不正当司法交易便产生了,再审程序有时就成了少数刑事被告人利用法律程序为自己罪行开脱,贿赂司法机关造成司法不公和腐败的有利武器,这就是法律程序在设计法律监督机制法律制度时也造成了另一个问题,是否这种监督真正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值的怀疑!因为它疏漏了一个环节,受害人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大量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有受害人参与的定罪量刑就重,而没有受害人参与的案件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就轻,甚至很多案件没有刑事受害人参与最终刑罚越判越轻,最终到了申诉就无罪了。刑事案件由于情况特殊很多情况下没有受害人才与诉讼,如杀人案中没有受害人家属情人的,经济犯罪中设计企业单位的,而企业单位又不愿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奸和有关个人隐私案件受害人不愿参与刑事诉讼的,犯罪者没有经济能力对受害人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参与诉讼没有意义的等等,都是很多刑事案件没有受害人参与诉讼支持公诉,申请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无疑给犯罪者打开了刑罚的从轻处罚方便之门,找关系贿赂司法机关就大量发生了。有时很多受害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参与刑事诉讼,支持公诉和申请民事赔偿,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受害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就无法参与诉讼,也就没有权利申请案件的再审而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再审因缺少了受害人的加入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而被告人为了开脱罪责干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赔偿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赋予刑事案件独立的再审程序独立请求权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受害人权益的客观需要。

  我们知道每一起犯罪活动除了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之外,都会对公民,国家或单位组织的财产造成不同程度损害,所以,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应当忽视对受害者财产损失的民事权益保护,因而在刑法中规定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在刑事诉讼法上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是比较完整的,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这并不一定能够真正的彻底实现刑事案件受害者民事权利的依法保护。

  从刑法的角度讲,刑事责任追究是适用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刑事诉讼程序的量刑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这就是说刑事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明确罪名和法定情节、量刑幅度来准确的判断,而司法程序上必须严格的依靠充分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和法定情节来判断犯罪者的刑罚,证据不充分或罪名难以确定是不能被判刑的,也就是推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罪。而民法上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推定,即只要加害人对损害的结果负有过错,这种过错也许是无意识的,相关责任人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也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不能排除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或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有第三人、或外力造成的,就应当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这样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和判定原则不同,便极容易导致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者民事权益难以保证的情况。如人身伤害案件可能由于证据不是很充分被告人依法被宣告无罪,但是此种情况下依照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规定被告必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这里如受害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那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也就不能再宣告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和刑事案件一并进行,另一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负担,这对受害者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有利于刑事案件受害者的民事权益保护,节省诉讼费和诉讼成本;其次是有利于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支持公诉和监督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利之处在于一旦由于刑事案件证据不充分宣告犯罪嫌疑人无无罪、将导致民事责任同样免除,民事权益难以充分保障,为此有的人就采取了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民事,民事案件另案起诉的策略,这样做虽然避免了由于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造成的民事权益无法保障问题,但是,民事诉讼的成本增加了,同时如果刑事案件结果判决后被被告人申诉推翻,受害者无法参与刑事申诉再审程序也无法提起刑事诉讼,最终可用会由于刑事案件结果的改判而民事权益维护难以实现。   今天越来越多地经济犯罪和商业犯罪活动出现,一方面这种犯罪行为违反国家经济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益受害者要追究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很多时间受害者不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结果是只追究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要求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进行民事诉讼,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多犯罪者在判刑后(有时被判缓刑),积极地通过各种方式申诉翻案,很多案件再审被改判而受害者不知道,民事判决也由此被改判,造成受害者民事权益得不到保证,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很多腐败现象。问题的关键是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受害者没有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者就没有独立的刑事案件申诉权,除非受害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诉讼程序中。

  刑事犯罪过程中的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看起来是个二难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刑事和民事分开诉讼都很难圆满,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而改变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和罪刑法定。刑事犯罪不仅仅是要追究犯罪者的刑罚责任,也要充分保证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同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廉洁。这里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作适当的完善,一是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排除宣告犯罪嫌疑人推定无罪时对民法上过错责任的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二是规定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中明确规定受害者无论是否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均有权对生效判决或再审生效判决提出再审请求,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民事权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廉洁。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人民日报: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
·广州中院一审二次开庭审理刘招华制毒案
·英国首次利用网聊记录送“色狼”入狱
·西班牙“家庭式监狱”助囚犯抚养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