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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中院对审委会跟踪问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赵晓华、陈键   2006年10月12日 14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案件评价机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庆节前夕,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审委会汇报案件评价机制、审判形势分析制度、审判工作点评制度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审委会工作被列入办案质量考评体系。

  随着法院“二五改革”的推进,该院认识到审委会委员选任以职务定身份的行政化模式,委员学历偏低、年龄偏大,审委会工作程序不规范、讨论案件随意性大、议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存在,并成为羁绊审委会职能发挥的瓶颈。为加强审委会建设,提高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该院召开了这次特殊的审判委员会工作会议。

  会议对三起经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典型差错案件进行了通报,该院对审委会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改革措施包括:严把委员选任关,逐步在审委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配置委员。每月确定一个例会日为学习时间,参加学习人员从委员扩大到列席人员和相关业务庭法官。逐步提高审委会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每位委员配备一台审委会工作专用微机和汇报案件用电子显示屏,实现审委会的无纸化办公。建立审委会评价机制,对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是否切实起到了把关作用、合议庭的错误意见是否通过审委会得到了及时纠正、审委会决定案件的发改率、审委会决定案件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委会把握审判工作全局、推动审判工作开展的能力如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履行委员职责,不认真讨论并积极提供裁判意见以及发表错误意见较多的,及时提请人大予以调整。在增强审委会职能、增强审委会决策效果方面,建立审判形势分析制度,预测各类案件数量、热点、难点等方面的变化,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促使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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