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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滥用处罚权,势必损害社会正义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2006年10月12日 15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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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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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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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文章指出:国家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罚得明明白白。
据《人民日报》文章,处罚会带来痛苦,但如果处罚是依法作出,并在作出前充分听取了被罚人的意见,处罚就是一种正义,因为法律得到了遵守,个人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
2006年6月16日,北京市首次因取缔网吧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市文化执法总队在网吧专项整治行动中,拟对8家违规网吧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但其中有2家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这里所说的听证,就是让相对人明明白白地受罚,这是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一项重要立法精神。
人类社会很早就有了处罚,但早期的处罚只是一种个人实施的同态复仇,并无正义可言。人们拥有对他人的冒犯自行处罚的自由,只是为了防止自相残杀和社会混乱,才将处罚的权力交由他们授权的代表。在现代社会里,国家就是这样的代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它的职责。
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处罚的一种,由于法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行政处罚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曾存在“设定乱、实施机关乱、程序乱”等问题。例如,运输经营者会不断受到交通、公安、工商、市容、环卫、税务等多部门的罚款,如果稍加辩解,执法者就可能以“态度恶劣”而加重处罚,被罚人也没有辩解的权利。
其实,这种“乱处罚”的情形曾在全国各行业普遍存在。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其锋芒就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损害社会正义。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性立法,《行政处罚法》强调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强调对行政处罚权的约束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种维护正义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行政处罚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要法律制度存在疏漏,权力的滥用在所难免。《行政处罚法》已经颁行10年,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规范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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