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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规定:垄断产品未经成本监审不得调价
      来源:光明日报   2006年10月16日 11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价格调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水费、气费、电费、学费和景点门票的价格调整与成本息息相关,而过去成本的确定往往是相关单位自说自话——安徽省近日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将使这种不正常现象成为历史,这个细则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垄断产品的调价行为将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

  目前,市场上存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产品,多为医疗、教育、水电等垄断产品。由于多种原因限制,企业申报调整价格时,主管部门很难对其成本进行严格核算,企业自报的成本往往成为定价依据。

  为防止垄断产品成本无节制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安徽省出台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规定:定价成本指的是本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明确了不得计入成本的四种费用:不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符合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据介绍,新的成本审查细则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各个行业都将被纳入目录之中,并逐步扩展完善,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审查目录。此外,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实施成本审查。同时,推行定调价审查与定期审查相结合制度,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要进行审查外,为便于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准确掌握成本变动情况,还将以最少1年的间隔时限对经营者的价格成本进行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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