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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实施
      来源:内蒙古日报   马艳军、毛丫   2006年10月16日 11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城市供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13日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的。

  据悉,《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共分8章48条。《条例》规定,供热开始前一个月,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用热。呼和浩特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供热期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申请温度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入网用热、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得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以及其它损害供热设施。

  关于采暖费的收取,《条例》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采暖费总额的5‰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是不得损害其它用户的用热权益。历年拖欠采暖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采暖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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