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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过信息安全条例 将网络恶搞纳入调整范围
      来源:检察日报   沈义   2006年10月16日 15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信息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该条例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连通后30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当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已通过的条例内容表明,市民在家中使用电脑上网,无须到公安局备案。而需要备案的对象是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用户,他们应在网络正式连通后30天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如有违背,并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和停机整顿。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行为,并将网络恶搞纳入调整范围。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将招致相应的处罚: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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