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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法制网   蒋德、沈思新   2006年10月18日 09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刑事案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江苏省全面启动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

  根据日前生效的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实施《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接受法院的委托,在检察院的监督和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

  根据该《办法》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通过调查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了解其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判断分析其再犯可能性,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能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法院。

  《办法》还明确了审前调查的委托、期限等内容,并规定法院应当对审前调查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并在审判过程中参考吸收评价意见,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矫正的裁判。

  江苏省的这个《办法》,是为了逐步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刑罚处罚裁量与执行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的司法实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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