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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年10月18日 14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农业农村 
 “农村卫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办法》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文件、项目管理程序、项目招投标、项目质量管理、节能与环保、项目投资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验收、后评估等部分。

  三部门要求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据介绍,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业务用房建设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办法》强调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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