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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终审裁定 跳槽高工领刑
法律之星-法制焦点        来源:法制网   台建林   2006年10月19日 10时22分  访问人数: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商业秘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单位的设计图纸跳槽,西重所指控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该案被称为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跳槽工程师获刑3年,民事赔偿达成调解。

  2003年7月,西重所发现图纸被武汉中冶连铸公司盗用,向警方报案。

  警方查明,2001年10月,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将该图纸资料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项目设计。

  今年2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一审宣判后,裴国良、西重所、中冶连铸公司均提起上诉。就该案附带的民事诉讼,西重所与中冶连铸公司及裴国良达成了调解协议。刑事部分也由高院近日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裴国良作为原工作单位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明知该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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