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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市政府新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来源:天津日报 刘冬梅
2006年10月20日 13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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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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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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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将社区卫生服务定位为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作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将着力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这是记者从19日召开的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实施购买,自2007年起,市内六区和塘、汉、大三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5万元/万服务人口提高到10万元/万服务人口,由市财政、区财政和市卫生局分级投入,并实施项目管理,由市财政集中支付。有条件的区县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本级补助标准,加大资金投入,拓展相应服务项目。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长补助经费。
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以杜绝增加群众就医负担的行为。同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改革试点。
居民步行15分钟可就医
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城区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每3至4个居委会或居民人口1万以上可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使居民步行不超过15分钟可到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区(县)政府所在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农村居民步行不超过20分钟可到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保证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着力于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保健康复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和家庭病床等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部分病种首诊在社区
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新医院,将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重点放在社区,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开展部分病种首诊在社区试点和非药物性干预治疗项目的试点,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种形式医疗费用结算试点。完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政策,放宽社区医保用药和诊疗服务范围,放宽家庭病床开设条件,完善参保患者康复在社区的促进政策,合理调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逐步使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诊疗下沉到社区解决。
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救助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首诊在社区,对救助对象实行医疗服务减免优惠措施,对其无法诊治的患者及时转诊,使困难群众患病后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医师晋升职称必须服务社区
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人员培养和技术交流方面的合作关系,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2006年以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城市医师,晋升主治(管)医师或高级资格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一年,其中,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同时,鼓励大医院的离退休专家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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