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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中国偷窥第一案揭开了谁的隐私?
来源:红网 古洪庆
2006年10月23日 0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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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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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来自安徽的年轻夫妻在租住的“家”中被房东挖墙洞整整偷窥了三年,连夫妻的“性”福生活也遭到偷窥。在感到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下,这对年轻夫妻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六旬男房东告上法庭。2006年7月28日,经过金山区法院的调解,这起纠纷以调解而告终,年轻夫妻终于拿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因该案是自《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法院依法审理的首起因“偷窥”而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所以被称为“中国偷窥第一案”。(10月2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当前,偷窥已经无处不在:厕所、试衣间、卧室,甚至马路上。偷窥也不分黑夜和白天,只要有适合的地点和时机,你就可能成为被偷窥的对象;似乎到了除偷窥者以外人人喊打的地步。
尽管如此,目前却没有更好的办法来保障被偷窥者的隐私和利益,无法对偷窥者形成震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只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却无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而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也仅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国偷窥第一案”就是据此规定,对周斯方以侵犯他人隐私的名义作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如此轻的罚款,对偷窥成性者根本不可能产生震慑,反而像在纵容他们偷窥。
偷窥实际是在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损害了被偷窥者的人格。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里还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来提起诉讼。尽管如此,女性往往是被偷窥的对象,作为偷窥者偷窥的主体——身体隐私,目前法律却还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所以,目前的诉讼也只是“借法”用法,没有针对性。
更主要的是,诉讼偷窥者其取证极其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在“中国偷窥第一案”中,如不是偷窥者自己承认,可能这样的案件也只是不了了之。黄美喜、陆明只好和众多被偷窥者一样:带着莫大耻辱,甚至担心对方传播偷窥内容的情况下,“挪个窝”。
没有法律保护那只是法律的不完善,而没有针对性的严格的法律条文惩治罪犯,那就是纵容犯罪。鉴于此,打击偷窥,当务之急应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我国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保证被偷窥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保证他们受到最低限度的精神伤害,震慑偷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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