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南京立法保护民国建筑 不得擅自拆建改造
      来源:江南时报   刘丹平、黄勇   2006年10月23日 13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教科文体 
 “民国建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历史文化价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1日起,《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南京248处、320余幢重要民国建筑将纳入条例保护范围之内。违反《条例》的建筑所有人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南京目前尚有1000余处民国建筑,但是约有2/3以上的民国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相对比较小。南京市人大有关人士介绍说,本次条例将历史文化价值较大的248处民国建筑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今后,如发现更多的有保护价值的民国建筑,也会被纳入到条例的保护范围中。

  《条例》实施之后,受保护的民国建筑的立面、结构、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饰、建筑构件等,都有具体的保护要求。条例规定,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门头、树木、喷泉、雕塑等。如果有改变或者损坏行为,将责令其改正或修缮。对逾期不改的,如果责任人是个人,则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任人是单位,则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权不明晰和产权归属多头,一直以来是民国建筑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条例》明确规定,无论建筑的产权人是政府部门还是单位个人,其所有人都必须担当相同的保护责任,按照具体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对于民国建筑的修缮,产权所有人必须向南京市房产局递交申请,对于确实无力负担民国建筑修缮经费的,产权人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维修费补贴。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所有人承担。并禁止在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将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
·2006恶搞成疯 法律还需更好执行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文件延长科普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