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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亭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三项措施加强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陶庆、刘德华
2006年10月27日 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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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刑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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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以来,四川省盐亭县检察院继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在审查起诉环节,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监督,截止到今年8月,共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检察建议书》7份、《要求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5份、口头纠正违法18次。有力地监督规范了侦查行为,保证了案件质量,其做法被绵阳市检察院在全市11个基层院推广。
一、严格审查把关,找准监督点。
为提高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取得实效,盐亭县检察院制定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进行侦查监督的办法》,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了规定,同时《公诉案件质量考评细则》把对侦查活动监督作为案件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并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该院公诉干警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以及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侦查经过发现监督点。如检察人员在审查刘某、贾某共同盗窃一案时,发现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首次讯问中均称曾被判过刑,以后却再无相关供述,亦无任何证明材料,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未对二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作出任何交代。办案人员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要求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侦查人员及时到二被告人供称的相关判决、执行机构进行了补查。该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属累犯。审判机关支持了盐亭县检察院的这一认定。
二、区分情况运用监督手段。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作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案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如今年3月,公诉部门审查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时发现,陈某除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外,还检举了朱某私藏火药枪一支的事实,而侦查机关在案件材料及起诉意见书中并未提及此事,经查发现,侦查机关已对朱某非法存放枪支的行为作出了治安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该院公诉部门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是向侦查机关发出了撤销对朱某的行政处罚、对其依法立案侦查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今年4月,侦查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朱某立案侦查。
2.对不应立案,为了完成打击任务而立案的案件,使用《检察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漏犯,虽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要求,无法追诉的,也使用《检察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3.对侦查机关应当查清的案件事实或量刑情节,只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机关能查清的,使用《要求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并写明查证条件,而不是简单地作退查处理。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加强沟通交流,务求监督实效。
为了做到有效监督,公诉人员加强了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首先,他们在发出监督文书的同时,附上详细的说明,说明其存在的问题、监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达到的要求等。其次,邀请侦查人员参与案件的合议,让侦查人员站在公诉、审判的角度审视案件。第三,利用典型案例、事件,向侦查人员说明公诉工作的应尽职责以及不认真履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第四,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商对策。通过这些措施,使侦查机关与公诉部门、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上达成共识,有效地保证监督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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