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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法收紧赃款外流法网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叶静
2006年11月06日 10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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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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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钱,还会逃往国外吗? 企图转移贪污受贿所得,在大洋彼岸享受“黑金”的贪官美梦或将不再。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洗钱法》,即将在贪官资金外流的道路上设置一堵厚墙。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发现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当日,全国人大以绝对高票通过《反洗钱法》。
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现阶段,贪官受贿在洗钱犯罪中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张起淮律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反洗钱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这种资金外流。”
作为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反洗钱法》加强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监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在积极开展反洗钱方面的工作,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具体办法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存款实名制等。
“由于大额现金及汇款的出境都得到了较好的监控,此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更全面地堵截贪官资金外流。”张起淮说。
围剿“黑金”法网趋密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披上了合法外衣。”原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此表示。而仅在去年,公安机关缉捕回国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就有53名。
在巨大的外流资金,以及频发的贪官外逃案背景下,今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最终明确将贪污受贿所得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朗胜主任表示,《刑法》关于洗钱犯罪规定的不断完善,以及此次新制定的《反洗钱法》,从打击和预防两方面为反洗钱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努力配合,做好反洗钱工作。
打通国际合作通道
“应该说这部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朗胜介绍说,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洗钱活动的跨国性质,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则。
比如,《反洗钱法》中有关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资料保存制度及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等,都已充分地考虑了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及文件的规定。但在一些具体措施上,也顾及了我国的现实情况。
由于贪官多携款外逃,查处腐败及追讨赃款常常需要到境外调查取证,因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成为《反洗钱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此,《反洗钱法》设专章对国际合作事项作出规定,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
此前,2005年1月,国际反洗钱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接纳中国为观察员,并且建议中国尽快制定和通过反洗钱法,以便使中国尽早成为其会员。
此次《反洗钱法》的出炉,意味着中国将能够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与其他国家联手打击洗钱犯罪,转移巨额贪污款项的外逃贪官将更难遁形。
不过,对于《反洗钱法》出台后能否追回已经非法外流的资金,朗胜表示现在还无法作出预计,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的情况去观察。
“《反洗钱法》从源头上预防了洗钱行为,但是对赃款追回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国际性,将来的赃款追回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张起淮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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