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制时事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中国已承诺若赖昌星被遣返将...
·
“熊猫烧香”病毒案6名犯罪...
·
上海法院将精心审理社保资金...
·
浙江26岁女富豪吴英涉嫌非...
·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强调:提...
·
海口警方公开招聘义务反扒员
·
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
·
最高法院举行2006年度总...
— 本周法制时事热点 ———
■
·
农家女被轮奸不满法院判决 ...
·
山东省济阳县数名城管围殴商...
·
我国反洗钱效率低下 原因...
·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方学勇告街...
·
警方公布“奔驰碾死3岁小孩...
·
兰大二院原院长今日受审 涉...
·
治安员殴打老师 河南公安...
·
胡星潜逃案谜底初现 昆明多...
更多法制时事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
·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
·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
·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安徽省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考...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法律公开原则适用的“度”
·
美国律师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以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为视角
·
德国竞争法的欧洲化改革――《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述评
·
论国际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演变
·
试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
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以长沙市为视角
·
论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构建
·
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
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以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为例
更多理论文章>>
“毛孩”于震环状告嘉年华侵犯肖像权案终审宣判
来源:新华网 李京华
2006年11月08日 14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肖像权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自己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被放在了嘉年华公司的商业宣传网站上,“毛孩”于震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嘉年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于震环的肖像权,判令嘉年华公司在其公司网页的主页上发布致歉声明,驳回于震环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于震环今年29岁,现在是月光宝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艺员,是我国发现的第一个毛孩,被吉尼斯世界纪录总部确认为全身毛发覆盖面积最多的人,达到96%以上,密度为41根每平方厘米。
2005年8月,于震环前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环球嘉年华游玩时,嘉年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经于震环同意为他拍摄了照片,还向于震环提供了部分免费游玩项目,并将拍摄的照片登载在其网站上。2006年4月,于震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在浏览嘉年华公司商业宣传网站时意外发现,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用于该公司的网站商业使用至今,时间长达七个月。于震环认为,嘉年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嘉年华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系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网站在宣传公司产品、实现公司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于震环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了于震环到环球嘉年华游玩的照片,其行为侵害了于震环的肖像权。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由于于震环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嘉年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于震环要求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德先诉索尼案引发的思考
·
张靓颖状告媒体名誉侵权索赔百万一审未获支持
·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
·
上海教育电视台状告医院获赔一百万
·
广告照片被移花接木 影星张曼玉获赔30万
·
“中国色彩第一人”起诉冒名者侵权
·
搜狐侵犯高校女教师肖像权一审判赔5万
·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 《精品购物指南》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