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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观望搬迁遭打死续:拆迁经理当庭否认
来源:华夏时报
2006年11月09日 09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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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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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南礼士路居民杜建平在拆迁区内被当众打死一案又有进展,该案于11月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陆长海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曾向打人者指认杜建平,他声称自己与杜建平并不相识。第二被告李建明则一直没有承认自己对杜建平实施了殴打。
博瑞星拆迁公司和北京建工集团被杜建平的家人起诉,要求两公司为杜建平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开庭当日,众多市民自发来到庭审现场,对杜建平的家人予以声援。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为主犯
妻子抱着遗像参加庭审
庭审从11月7日9点30分正式开始,中间休庭5分钟,下午3点40分结束。
上午8点30分,杜建平的家人就来到了市一中院。在他们到来之前,已有很多原南礼士路19号地藏庵小区的居民到达法院,在还没有开门的传达室前排队等候领取旁听证。他们中很多人与杜建平的家人并不相识,是相互转告或自发来的。据一位居民说,原定的开庭时间是10月31日,他们那天来法院后才得知,开庭日期已改为11月7日。
大约在9点10分左右,杜建平的妻子安百朵在女儿杜婉乐的搀扶下进入法庭,两人在原告席上落座。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王令也早早地进入法庭,他们为安百朵母女俩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服务。目击者称,今年才49岁的安百朵已是一头白发。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她一直斜靠在椅子上,紧紧抱着杜建平的遗像,不停地抹着眼泪。由于过于悲伤,她一度失声,甚至无法回答法官的问话。杜婉乐同样情绪激动,作为原告,母女俩的大部分意见只能由代理律师代为表达。
陆长海称未指认殴打对象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陆长海任北京博瑞星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代理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危改拆迁工作。2006年1月24日11点左右,陆长海指使圣地休闲健身俱乐部保安经理李建明带领该俱乐部保安谢以良、朱作军、崔志强、韩义及田野等人,在南礼士路二条地藏庵小区1号楼3门前的人行道上,围住正在观看强制搬迁的杜建平,对其拳打脚踢。其间,谢以良向杜建平头部猛踹两脚。后杜建平于2月12日不治身亡。
公诉人认为,陆长海等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因为田野至今在逃,因此公诉人以故意伤害罪对陆长海等6人提起公诉。
据旁听者称,陆长海在听完公诉人的指控后,并未表示异议。但据他称,自己与杜建平素无积怨,甚至根本就不认识他,而且事先也没有向李建明等人指认杜建平为殴打对象,陆长海始终称只是带李建明他们去现场“维持秩序”。
但根据之前陆长海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所说的话,以及李建明等人的供述,陆长海在法庭上的话与此前所说不符。据陆长海在公安机关供述,在他所代理的南礼士路19号拆迁工程进入僵持阶段后,他曾要求西城房管局对拆迁居民进行强制搬迁的裁决,随后他又“以建工集团的名义”,把不服从裁决搬迁的5户居民诉至西城区法院,而杜建平就是这5户居民中的一户。根据李建明和其他参与打人者的供述,陆长海在拆迁办公室的窗户前,隔着玻璃指明了两个殴打目标,他们是围观居民中的一个“戴眼镜的老头”和另一个对现场进行摄像的居民。那个“戴眼镜的老头”就是杜建平。
李建明否认自己动手打人
根据多名打人者的供述,1月24日11点30分左右,李建明带着谢以良和田野,抓住杜建平的肩膀和头发,把他从围观的人群中向西拖去。在拖的过程中,李建明和杜建平同时摔倒在地。李建明随后迅速从地上爬起,并抬脚向杜建平踢去。朱作军、崔志强和韩义等人见到这种情况,也围了过来,对杜建平进行围殴。
但在法庭上,李建明却矢口否认自己动手打人。据旁听者称,当公诉人问李建明是否殴打杜建平时,李建明坚称:“没有。”据他说,自己的确带头将杜建平拖离围观人群,但走出数米后,“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倒在地上,老头也倒在地上”,后来因为自己摔得“岔气”了,就一直蹲在地上。等他站起来时,其他人已经打完杜建平准备离开了,他随后追上同伴一起离开了现场。
据称,直到庭审最后,李建明仍强调自己并没有打人。
谢以良始终否认踹了两脚
根据北京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杜建平的死因被确定为“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在其家人提供的资料中,杜建平被送到医院救治时,在短短几天内就接受过两次开颅手术,医生从他的头部取出了4块头骨碎片,由此可看出杜建平的头部遭受过极重的打击。那么,到底是谁对杜建平实施了致命的打击?
根据多名打人者的供述,李建明、谢以良、朱作军、崔志强、韩义对杜建平的身体及头部进行殴打后,即打算离开。这时杜建平尚能用胳膊斜支起身子,半坐在地上厉声斥责打人者。正打算离开的谢以良听到杜建平的斥责声,遂转过头来,对着杜的头部猛踹一脚,55岁的杜建平无法承受这样的重击,头部重重地磕在人行道的水泥地上。谢以良并未就此罢休,紧接着又对着杜建平的头部踹了一脚,这才逃离现场。
但据旁听者称,在当日的庭审中,谢以良自始至终否认自己最后回头踹出两脚。
“这是共同故意犯罪”
据旁听者介绍,在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书中,将陆长海、李建明、谢以良列为主犯。
公诉人称,因为陆长海等6名被告具有共同的伤害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这是一起共同故意犯罪”。而陆长海指使他人实施犯罪;李建明组织并指使他人犯罪,并且还亲自参与犯罪;谢以良猛踹杜建平头部,实施了主要伤害行为。据此认定,三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三人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公诉人还指出,李建明在1984年5月,因强奸罪被判刑6年。1995年6月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被判刑11年零6个月,2003年6月刚刚刑满释放,并在5年内再次犯罪,因此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交锋之一
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与雇凶杀人有本质区别
由于李建明、谢以良、朱作军、崔志强、韩义在被告人陆长海的指使下,对杜建平实施暴力,造成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杜建平的家属认为,李建明等人共同连续踢打被害人头部,其中除李建明为42岁外,其他4人均为20多岁的年轻人,而杜建平已55岁,而且身材瘦小,李建明等人的踢打行为足以造成杜建平死亡的后果。而李建明等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踢打杜建平的头部极有可能造成其死亡,但仍加以施行,并放任杜建平的死亡后果发生,因此,杜建平的家人认为,从主、客观因素考虑,李建明等人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陆长海的辩护人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持异议,但他认为陆长海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他在1月24日来到强制搬迁现场,是出于“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进行”的目的;他组织李建明等人到现场,只是为了维持现场秩序,本意并不是要伤害他人。李建明等人对杜建平实施殴打,并致其死亡,是陆长海所始料未及的。从这方面考虑,陆长海的确对案件的发生有责任,但是殴打杜建平并不是他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与雇凶杀人、雇凶伤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陆长海是否属于自首
杜建平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杜建平是1月24日被打的,而陆长海是在此事发生一个多月后的3月15日被西城区刑侦支队传唤到案的。而传唤本身就是讯问的前期环节,陆被传唤本身意味着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讯问。接受传唤到案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完全不符合投案所指的“主动、直接”的特性。
同时,根据陆长海在庭审中的供述,当时其接受传唤前往公安机关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的目的,而以为是找其了解情况,因此陆在到案时并不具有投案的意图,而是对其罪行怀有不会受到司法追究的侥幸心理。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陆长海不能构成投案,更不能构成自首。
陆长海的辩护人认为,陆长海在3月15日被警方传唤到案应该属于投案。到案后,陆长海如实地向警方陈述了自己的罪行,他的口供“在这期间虽有几次反复”,但在检察机关和法庭都能如实供认。因此,陆长海具备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应该认定为自首。
陆长海是否应从重处罚
杜家的代理律师认为,有证据显示,陆长海作为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南礼士路拆迁项目中多次指使他人殴打拆迁区内的居民,实施暴力拆迁。同时,打人者行凶的地点是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执法现场,当时,除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警外,还有西城区政法委、西城区公安局、南礼士路派出所的干警在场。在这种环境下,陆长海指使他人殴打无辜群众,充分体现了其对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极端蔑视。因此,陆长海应该受到从重处罚。
陆长海的辩护人认为,在陆长海到案前,西城区警方曾要求陆长海帮助寻找李建明等人,于是陆长海找到谢以良、崔志强等4人,并带领或劝说他们投案。因此,根据“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陆长海应具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再加上他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陆长海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陆长海辩护人的说法,杜家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陆长海在预审阶段始终没有供认自己的主要罪行,而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是让李建明等人前往拆迁现场“维持秩序”。在庭审过程中,陆长海仍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拒不交代自己在建工集团办公室向李建明等人指认被害人杜建平,只说自己是让李建明把杜建平“拉到没人的地方踹一顿,教训教训”。
还有证据显示,在案发后,陆长海不但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反而多方调动、组织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根据崔志强的供述,春节后,陆长海在指示崔志强投案时说:“谢以良他们都进去了,你去投案没什么事,过几天就出来,你进去就讲是你们5个人打的人,别说多了,说多了会把事闹大。进去后,家里我会给你照顾,我给你家邮钱。”
而公诉人对陆长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说法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谢以良等人的投案应该属于其自己的决定,而不是陆长海劝说的结果。
交锋之二:两单位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
在庭审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杜建平的家人不但将陆长海等人列为被告,同时还起诉了博瑞星拆迁公司和北京建工集团,要求赔偿110余万元的损失。
杜家代理律师称,有人证实,案发当天,本案被告人曾多次出入建工集团的拆迁办公室。一名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也证实,案发前两名男子(其中一名为李建明带来的保安)冒充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在警戒线内活动,并对法官口出秽语。而建工集团该拆迁项目的负责人程波浪竟然向法院谎称这两个人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陆长海等人合谋殴打杜建平的地点就是在建工集团设在强迁警戒线内的拆迁办公室,该公司任由行凶者在拆迁现场警戒线内非法活动,以致发生殴打致死案件。因此,建工集团在整个拆迁活动中和拆迁现场怠于监管,对博瑞星公司的暴力拆迁、违法拆迁行为放任甚至主动配合,对杜建平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工集团的代理人则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建工集团始终是按照法律实施拆迁的委托和组织工作,并不存在纵容违法拆迁的行为。在当日的强迁现场,建工集团主要是配合和协调法院的强迁工作,杜建平被打是在强迁现场的警戒线之外。建工集团作为一家企业来说,并没有保护围观人员的义务,“如果当时的围观人员发生意外,不应该由建工集团来承担责任”。
建工集团的代理人同时表示,因为杜建平生前曾是该公司下属的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职工,因此该公司会对杜建平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不会对其给予与案件有关的民事赔偿。
博瑞星公司是否要担责
杜家代理律师认为,博瑞星公司是南礼士路拆迁项目的受托拆迁单位,陆长海是该拆迁项目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博瑞星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该公司6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有300万元系陆长海出资,因此,陆长海所指挥的暴力拆迁是为了实现博瑞星公司的利益,并在实际上使用了博瑞星公司的名义,而且在委托拆迁合同上签字的是博瑞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伯某。
据杜建平的妻子安百朵说,当她和杜建平在拆迁现场围观时,有一个博瑞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她说:“你别让你家老杜进去。”因此,博瑞星公司对陆长海实施暴力拆迁的默许与放任直接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博瑞星公司委托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女士担任其代理人。在庭审现场,李女士表示,博瑞星公司在此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据她说,陆长海在2000年以后就离开了博瑞星公司,已经不是股东了。在杜家代理律师出示了2000年以后,陆长海仍向博瑞星公司数次追加投资的证据后,李女士称,博瑞星公司是由陆长海的舅舅伯某一个人投资的,但是因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两名以上的股东,所以才把其中一半的投资挂在陆长海的名下。杜家代理律师当即指出,如果博瑞星公司的确存在这种行为,应属于虚假出资骗取工商资质的行为,并当庭建议检察机关对此立案查处。
李女士还称南礼士路19号拆迁工程是“陆长海自个儿揽的活”,也是由陆长海单独实施的,与博瑞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和公司的账目都是分开的”,因此他做的事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但在庭审结束后,有知情人透露,博瑞星公司的代理人李女士自己就曾在陆长海的带领下,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无论从哪方面说,陆长海和博瑞星都不可能没有关系”。
庭审聚焦
公诉机关:请法庭考虑量刑直至死刑
上述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身体健康、正当壮年的杜建平非正常地离开人世。他的去世给他的亲人留下了无尽的痛苦。而这一严重后果,正是被告人陆长海、李建明、谢以良、朱作军、崔志强、韩义等人对他实施的残忍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这一残忍暴行竟然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从容所为。由此可见,六被告对国家法律蔑视到何等地步,而这个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请法庭考虑6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范围内,裁量对六被告人的刑罚。
杜家代理律师:这是极端蔑视生命
本案发生在中国的首善之地北京,发生在政法、公安、法院各部门联合维持秩序的拆迁现场。本案被害人杜建平是一位具有33年党龄的老党员。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在生活上友善助人,在邻居中享有很高的声望。仅仅因为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与拆迁公司意见不同,仅仅因为“懂法律”而惨遭横死。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言,案发时,杜建平安静地站在自家楼下,只是说着“唉,别动手”。他哪里想到,只是几分钟工夫,自己就惨死在本案被告人的脚下。这不是杜建平一个人的悲剧,也绝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折射了在拆迁活动中某些利益集团对广大被拆迁人的仇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极端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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