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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员“八不准”若违反规定撤销资格
      来源:南方报业网   颜芳   2006年11月14日 13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调解仲裁 
 “仲裁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13日,记者从南京法制办获悉,《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八不准”的规定》从11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

  八种严禁的行为分别是:酒后开庭;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工作之余私下会见在审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干预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提出调解、要求撤诉和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和各类娱乐、旅游活动的邀请,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等;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交通费用、通信等费用及借用交通工具;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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