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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0年前借款是否过诉讼时效
来源:新华网 王立芳
2006年11月20日 11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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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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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好心借钱给他人,结果10年后债务人却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所借款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宣判了这一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谢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夫妇俩先后4次向米某借款17000元,并签订借据为证。自1997年起,米某便不断地向周某夫妇俩追讨借款,但周某夫妇仅在2004年归还过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需偿还。无奈之下,米某将周某夫妇告上法庭。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两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4张借据,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有最后一张借条的背面记有“4张借据本和利总计20270元,减2000元为18270元”的字样。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两被告均无异议,确认借款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从4张借据的形式来看,不能证实是否为借款的当日所写,但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两被告还有1827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两被告追讨欠款;故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判处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合计18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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