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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民行检察3年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亿余元
      来源:检察日报   李微   2006年11月21日 15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民行检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年来,一些拖欠土地出让金、电力欠款、财政扶贫贷款等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原本有足够能力还款,但在“反正是国家的”心理作用下一赖了之。如今,这些“老赖”们在浙江遇到了“克星”——浙江省检察机关有了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3年多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围绕国资流失问题的“督促起诉”案件500余件,已经成功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达3亿余元。这是记者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督促起诉”,顾名思义,指督促有起诉权的单位起诉。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曹呈宏介绍说,实践中,那些故意不起诉构成渎职犯罪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只占少数,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起诉是出于工作上的疏忽,或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我们督促的对象主要是没有起诉或者怠于起诉的有关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部门,采用的方法也很简单,由检察院向其发‘督促起诉书’。一些单位收到检察院的‘督促起诉书’后及时将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子起诉,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曹呈宏这样告诉记者。

  2005年9月,浙江省景宁县检察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调查获悉,两家电力公司分别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135万余元和44万余元。于是,景宁县检察院向县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书”。该县国土局立即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准备于次日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发现这次是“动真格的了”,主动要求诉前和解,当日便将所欠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那会不会出现被督促的单位不配合或者置之不理的情况呢?”面对记者的疑惑,曹呈宏肯定地说:“不会,这项制度实施三年多来,我们没有遇到一例置之不理的,大概是谁都怕背上渎职的罪名吧。”不过,曹呈宏也向记者表示,当前“督促起诉”制度最大的困难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时为了向人家解释这项制度不得不“大费口舌”,因此,“督促起诉”亟须立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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