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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司考培训机构被判全额退还培训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石 岩
2006年11月23日 14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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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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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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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政大成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向李某、肖某等6名原告全额返还1.28万元的司法考试培训费,向原告杨某全额返还1.152万元的司法考试培训费。
法院查明,2005年6月,李某、肖某等7名原告通过被告网站上的招生简章,获知被告开设司法考试培训全额返还班的情况。被告所称全额返还班,系指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当年司法考试,被告将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学费。
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得到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后,李某、肖某等6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每人向被告交纳了1.28万元学费;原告杨某享受九折优惠,缴纳了1.152万元学费。该协议书第6条规定,未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者,可以免费重读(只限2006年一次)或者返还全额学费。
事后,7名原告如期参加了培训和当年的司法考试,结果却一个都没能通过考试。为此,7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学费。遭到被告拒绝后,7名原告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合同欺诈嫌疑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学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和原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以未通过司法考试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全额学费的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
法院另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因此,被告虽在庭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说明原告存在代打考勤卡的违约行为,且被告曾在培训期间通知原告不再享有返还学费的待遇,但由于上述材料未在庭审时当庭出示,未经过原告质证,故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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