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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引发启示:旅游维权也应理性懂法
来源:新华网 许玉璇
2006年11月22日 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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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民法民诉
“
旅游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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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部门经常会接获并受理各种各样的旅游投诉,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的损害因而得到赔偿。然而,这些投诉的案件并不完全错在旅行社一方,一些游客由于对各种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而在一些小事情上大做文章,以致出现过激行为,扩大了事件的经济损失,不得不与旅行社分担各自的责任。
班机晚点游客拒登机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李某等40位市民报名参加了市区某组团社组织的泰国6日游,旅程中该社没按合同完成规定行程,泰国导游还强行推销自费项目,让游客很不愉快。回程的时候,游客原定乘坐的班机又晚点3个多小时,诸多不满使游客愤而拒绝登机。后在中国大使馆人员的协调下,游客自费乘汽车到B国首都,再乘飞机回汕头。回汕后,他们投诉到市旅游质监所,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包括在境外滞留所发生的车费、餐费、机票费等。
旅游部门在调查之后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该批旅游团队时的确存在违约行为,理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飞机晚点是航空公司航班调配造成的,而非旅行社直接原因所致,后来航空公司也调配来飞机,游客应积极配合,使损失减少到最小。游客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登机,人为扩大了经济损失,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市旅游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处理意见:一是要求旅行社向游客赔礼道歉,二是就违约问题旅行社应补偿游客每人300元。对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误机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游客维权也应理性懂法
针对这个案例,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认为,游客正确的做法应是先登机回国,再找有关部门据理投诉。游客若能做到理性维权,误机及其滞留的经济、时间和精神损失就可以避免。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在维权时应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旅游维权时也应理性守法,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权益。一些游客由于对各种法律法规不甚明了,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做出过激行为,甚至扩大了经济损失,以为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但实际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应视双方实际情况而定。而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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