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一案的二审庭审已经终结,离宣判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在正义就要昭彰、凶手即将伏罪之际,我们听到了法学界5位专家的呼吁。这个呼吁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法律的公正仅仅是给予好人和受害者的吗?不是,公正同时也意味着被审判者的权利被保障,意味着法律是控辩双方共同接受的尺度,是天下之公器。
从感情上讲,邱兴华的罪行绝对令人发指;但是法律是严谨的,它提醒我们追求过程的完美。当让某一方的权利被忽略、以便更快捷地越过细节去追求正义尽早到来的时候,当我们秉持“存一点小小瑕疵,成一件大大公德”的思维的时候,都是令正义蒙上阴影的时候。
当被告邱兴华的精神病人身份处在两可之间时,究竟该由谁来作判断呢?回顾两次庭审,不难看出,被告是否精神病患者,是控辩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在控方看来,“完全证明了被告人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一个能够控制自己责任能力的人,是在完全具备辨别能力的基础上,有预谋有准备的形成自己作案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力度能力,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是故意犯罪。”
而辩方提出了邱兴华有精神病嫌疑的意见:“鉴于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及儿女们的一再恳求,以及邱兴华犯杀人罪的前后经过、细节以及抓获归案后的精神状态、言谈举止,我们也认为邱兴华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
出于某种原因,辩方律师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所“相信“的事项。但是,法庭以外的精神病理学专家的质疑和呼吁,应该足以引起法庭的重视。二审期间,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在断定被告有精神病的前提下,紧急上书有关部门,要求“枪下留人”,进行精神鉴定。
二审辩护词及某些材料中提到的邱兴华行为不合常理、家族精神病史等事例,是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公诉意见书里据以得出邱“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证据则是不利证据。公诉意见书里关于被告不符合精神病情形的事实,属于“盖然证明”;而二审辩护词罗列的现象也同样具有盖然的证明力 。
但它们都不是最权威的证据。盖然性,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权威的证据在哪里?只能是在有关的病理鉴定机构。如果不进行鉴定,法院就只能采信某一方的盖然证据,把一个至关重要、而且是可以查清的问题忽略过去,把判决建立在盖然性的基础上,这明显是与司法公正相违背的。
我,作为千千万万法律工作者中的一员,在此强烈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以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同时应“环球在线”论坛之邀,在该论坛征集签名,希望获得广大同仁及关心法制建设的朋友们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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