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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鉴定精神病体现法治民主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曹友琴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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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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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杀人犯邱兴华竟然把人们的眼球集中转向了他。那是因为几位法学家呼吁法院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目的是“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一时间,舆论哗然,网民一片反对声、指责声。这实在让笔者感到迷茫。
焦点集中在,一旦邱兴华鉴定结果是一个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可以杀人不偿命。
有人责问,多条人命死在邱兴华的刀下,让邱兴华去鉴定是否有精神病,这是人权吗?难道被害者就没有人权了吗?言下之意,应该不问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病,杀人偿命,自古天经地义,杀掉拉倒。显然,他们不愿意依法执法的。
倘若邱兴华患有精神病,那么他就是在自我行为不能控制的状态下去行凶的,现实中,精神病患者甚至连亲生父母和孩子也能杀,并不算罕见。这与蓄意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杀人固然可恨,但把一个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杀掉,这难道是人道之为吗?依法维护精神病人的生命权,是法治时代的进步。人们在法律面前,只有依法,不讲世俗情理。世间原就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倘若情理与法律冲突,只能服从法律。法律是铁的,是冰冷的,唯有这铁的、冰冷的法律才会给世间带来公平、公正。
有人担心,邱兴华被鉴定是一个精神病人了,他的家庭没有给他治疗和监管的能力,又去杀人,怎么办?谁能保证人们免受精神病人的伤害呢?更有人提出应该在预防精神病患者犯罪上多下点功夫,提出对精神病患者监管的落实的问题,意思是不要在呼吁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花功夫。
问题提得都对,都有理。但这不是法学家的责任,而是社会学家所要关注的问题。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监管工作的问题,那是社会某个政府机构的职责。做不好,更是相应机构的失职。这与邱兴华该不该进行精神病鉴定,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笔者以为,倘若邱兴华经过鉴定,确认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而免于死刑,其后的问题不是邱兴华的不死而延伸出来的问题,而是有神通广大的人,明明精神正常,在犯有杀头之罪之后,却以权、钱开路,或是明修栈道,或是暗渡陈仓,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使恶魔逃脱制裁。这才是最让笔者担心的问题。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治。法治的施行,依赖于全民法治观念的真正确立。人们自觉而又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人权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公正、公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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