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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来源:法律之星   2006年12月11日 17时2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WTO”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基本权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义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基本权利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相应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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