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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版券商高管任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6年12月01日 16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劳动人事 
 “券商高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新版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并于今日(12月1日)开始实施。《监管办法》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将独立董事、董事、监事都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把高管人员的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员。

  此次《监管办法》是对2004年实施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全面修订和梳理,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与《证券法》衔接,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四是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监管办法》的有效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配套通知,对《监管办法》实施的过渡期作出相应安排,如要求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必须自《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等。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是贯彻落实证券法,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促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证券行业管理队伍专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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