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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工作
来源:电监会网站
2006年12月05日 12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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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
企业供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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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煤矿事故频发,国务院领导同志日前作出重要批示,对煤矿供用电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矿务必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决不能随意停电;一旦故障停电,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撤离工作人员,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千方百计保证矿工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煤矿重特大以上事故教训,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的安全管理。《通知》要求,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煤矿供电安全。严格依法依规对煤矿实施供电,防止随意停电现象的发生;实行严格的停供电制度,对涉及煤矿的有计划停送电,严格按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拉限电序位原则进行相关工作;加强对煤矿用户用电情况的跟踪分析及监察,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防突发停电引发的煤矿事故。
在加强煤矿用电安全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用电管理。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其可靠启动及运行;要加大井下供电系统装备投入,淘汰落后设备,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设备,定期维修供电线路、设备;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
《通知》要求,加大对煤矿供用电安全检查的力度。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电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供电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停送电制度是否落实、供电线路及设备是否可靠。针对当前煤矿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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