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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07日 16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民族民政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52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边远地区“是指交通不便、经济落后、财政困难的地区,主要包括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是指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具体使用方向如下:

  (一)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更新、维护;

  (二)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的制作、更新;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

  (四)其他基础测绘产品的制作、更新以及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测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定专项补助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确定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三)会同国家测绘局审核下达专项补助经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五)会同国家测绘局对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主要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财政部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建立和维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

  (三)指导、监督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

  (四)配合财政部对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省级测绘部门确定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组织项目的申报、汇总和评审;

  (二)会同省级测绘部门编报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

  (三)负责审批专项补助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四)监督检查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省级测绘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

  (二)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并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

  (三)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编报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省级及以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提供指导;

  (五)负责组织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国及省级测绘发展规划,财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编制并发布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测绘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本省(自治区)范围内项目立项报告和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财政部、国家测绘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的急需,符合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向;

  (二)符合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和地方基础测绘规划要求;

  (三)有明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新开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续作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组成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报告及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评审情况,向有关省(自治区)下达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础测绘生产费,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地图编制与印刷、数据库建设与维护以及界线测绘等方面的支出;

  (二)基础测绘技术装备购置费,主要指完成专项补助经费项目需购买测绘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安全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可按下列预算科目列支:津贴补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管理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测绘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及时汇交成果材料,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测绘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测绘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截留、挪用专项补助经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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