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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将推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
      来源:法制网   张志华、袁成本、吴怡   2006年12月11日 11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刑事被告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保证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更为准确,自明年3月份起,山东省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根据该制度要求,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审判前所作的人格调查报告必须当庭宣读、提交法庭辩论,且报告内容将作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明确记录在内。

  山东省高院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前,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只在山东省部分法院开展过,对少年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效果。从明年3月起,山东将在全省各地少年审判庭中推行这项制度。规范化的审前人格调查,由专门的人格调查员在一审开庭前进行,内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方面。调查员将主要从各地团委、妇联干部和学校老师中聘请;在调查员不便调查时,也可由法官自行调查。

  据了解,以前的人格调查制度虽然规定调查报告应当提交法庭,但一般都只是由法官参阅,其他各方均不能发表意见。而规范化的人格调查制度,将在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等方面给控辩双方,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监护人更多的话语权。

  在问及人格调查报告是否影响判决时,山东省高院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生理、心理都还未成熟,因而被告人可教育感化机会高,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恰恰从多方面反映了这种教育感化机会。庭审中,法官将根据报告内容和控辩双方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可改造、可教育程度、社会危险性做出判断,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在此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考虑到法律文书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起到教育、感化作用,规范化的人格调查制度还规定,调查报告内容必须记入裁判文书,且调查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也使判决书更容易被未成年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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