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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欣弗案”律师要上诉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06年12月12日 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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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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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不受理“欣弗案”
起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和中国华源责任,代理律师表示上诉
本报讯 昨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10起欣弗劣药案,原因是起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中国华源公司为“欣弗”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代理此10起诉讼的律师陈永飞对此回应称,将提起上诉,并且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受害人要求三家单位担责
本月4日,包括刘勇在内的黑龙江“欣弗”事件受害者10余人向浦东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据悉,在10名起诉者中,刘勇一案的标的额最大,达139万余元。按照起诉书上的描述,刘勇的女儿刘思辰在今年7月24日下午因患感冒,在哈尔滨市王岗大药房购买了3瓶“欣弗”,随后由一卫生所医生为刘思辰注射。然而,刘思辰随即出现了高烧、寒战、口唇发紫、抽搐等反应,而在抢救过程中继而发生休克,在昏迷3天3夜后去世。事后经起诉方了解,为刘思辰注射的欣弗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批号为06062062.
刘勇诉称,受害人父母一直奔走要求赔偿,但上海华源、安徽华源拒绝承认自己的产品不合格并为此担责赔偿。包括刘勇在内,10名受害人提出了总共约274万的赔偿要求。起诉书上所列的被告分别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要求三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从起诉人眼下递交的起诉证据材料看,涉讼的“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系安徽华源公司,但该起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此不能依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此次起诉的管辖。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浦东法院最后裁定,不予受理。
昨天下午,原告代理人陈永飞律师表示,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肯定要上诉,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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