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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诉报社侵权案 报社承认报道失实并致歉
来源:新华网 李鸿光
2006年12月15日 09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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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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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3日开庭审理“超女”张靓颖状告上海某报名誉侵权案。被告报社的律师表示无法证实新闻内容,代表报社当庭向张靓颖道歉。
今年7月8日,上海某报刊登了一篇记者署名文章。文中称,在张靓颖来沪演出期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服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张靓颖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内容严重失实,并且把张靓颖刻画成了一个“耍大牌、低素质”的暴发户。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张靓颖的名誉权,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也损害了张靓颖歌迷的感情。文章见报后,社会公众和网友纷纷指责张靓颖“素质太差”,其他一些媒体也纷纷批评张靓颖。
原告方认为,张靓颖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损害,要求报社以书面形式在报纸和网络上予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报社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该报记者撰写此文是接到了一位“圈内人”的“报料”电话,根据电话内容撰写了文章。但是,由于这位“圈内人”不肯出庭作证,也不肯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被告方无法当庭提供任何撰写此文的依据。
被告方同时认为,张靓颖是公众人物,要容忍社会对她的评价,不应苛求媒体;报社报道的目的也是希望张靓颖更快成熟起来。报社还提供了近年来该报对张靓颖的正面报道,以此证明对张靓颖不存在偏见。
针对被告方的辩词,张靓颖方认为其他正面报道不能免除、掩盖涉案报道。
原告律师还表示,涉案报道的作者是另一“超女”李宇春的歌迷,其报道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倾向。为此,原告律师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记者曾经撰写的另一稿件,文中将张靓颖和李宇春作对比,认为张靓颖性格孤僻,明显存在一贬一褒的个人感情色彩;其次,律师当庭播放了这位记者曾经参加的电台访谈录音,其在节目中称“第一次看到李宇春时,有一种心动的感觉,被电到的感觉”。
在庭审中,被告律师代表报社当庭向张靓颖表示道歉。被告方还表示,报社有失职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张靓颖的代理律师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据了解,法院将择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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