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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司法腐败和维护司法公正亟需改革审判监督机制——董正伟
      2006年12月18日 09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司法腐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正义和公平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也是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追求目标。这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心声和愿望,正义和公平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追求的目标。正义就是多数人的利益。而公平就是平等法律地位、社会地位、政治经济地位和平等的机会。应当承认我们的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我们的法律在不断地得到完善。虽然我们的法律实施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但是整体上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在前进。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之一,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裁决机关。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最高司法机关有时也不公正,我们还能相信谁?正义和公平又如何实现?

  在中国的股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业绩不佳,几乎全部亏损。甚至多数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为此国家在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展开了对证券公司的全面治理整顿。一些小的证券公司负债过多被关并或接管。而对银河证券这样的大公司国家采用了整合重组的救治措施。然而银河证券负债数额巨大,媒体报道的数据至少在百亿以上,而民间估计银河证券负债总额更大。国家拟采取注资重组银河证券。又是典型的国有金融企业亏损国家买单,实质是人民买单。这还远远没有结束。围绕着重组未来的领导层人选利益之争导致银河证券迟迟不能完成重组。那些曾经在银河证券经营中造成巨额亏损的领导层还不死心,还寄希望未来的官位。这就是我们国家一些奇怪的现象,一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部门和企业领导者迟迟得不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反而继续谋取自己的官位。

  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可以不立案追究银河证券领导层失职的法律责任。但是银河证券违法违规经营欠下的巨额外债相关债权人不能不追究。这些债权人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少则数百万,几千万,上亿,甚至数亿都有,这些资金银河证券长时间不能归还已经造成了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因此上说银河证券所欠外债巨大引起的社会经济产业链连锁反应是空前的。

  就在很多企业债权人准备通过司法手段向银河证券追索债务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7月3日和2006年1月11日以内部电传的方式,密密的不公开的给各省高院下发通知:“对以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的民商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理由是为了银河证券重组顺利进行,防止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时间长达一年半!很多债权人很愤怒,法院是保护受害人权益、伸张正义的地方,还是保护犯了错误造成他人损失者的利益的。一个银河证券的利益重要还是数百亿外债引发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危机重要?而法院的做法树立的是什么形象?是法治、正义、公平,还是违法后只要有了权力的庇护就可以逍遥法外?如果银河证券迟迟不能完成重组,是不是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要维护了?这样继续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责任谁来承担呢?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以同样方式给其他几个证券公司下发了不公开的保护性通知。使很多证券公司负债累累打着重组的幌子躲进了尚方宝剑的保护伞,债权人是无可奈何!正义之剑在何方?

  我们可以看看银河证券是如何欠下百亿外债的。银河证券公司原本是国有特大型证券公司之一。过去在证券的上市辅导和承销上做了大量工作。当然这与国家前些年国有企业上市分指标的保护性政策规定分不开。但不管怎么说银河证券的上市承销业务和辅导保荐业务肯定是赚钱的。问题出在银河证券的委托理财业务上。银河证券为了和其它券商争市场,也是自身投机经营的需要。在国家明令国有企业资金和上市公司资金不得炒作股票的禁令下,仍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诱惑这些企业的资金委托银河证券炒作股票。银河证券公司为此事想尽了各种办法要资金方配合操作签订多份虚假的委托协议规避法律监管。银河证券公司和一些社会皮包公司串通、为法律禁止资金作掩护,做假协议等手段使大量的国有企业资金和上市公司资金委托了银河证券进行股票炒作。而参与这些活动者多少都按照私下的行业习惯瓜分了不少好处。这就是证券公司都在亏损而很多公司的部门经理和管理层富得流油,最终股市不景气造成委托资金大面积缩水,形成巨额债务包袱。这只是其一。

  银河证券要想把企业资金引进自己账户不是容易的事情,还必须对委托资金做出投资收益的回报承诺。否则企业的资金就是存银行也不会交给证券公司使用。于是乎银河证券对委托资金做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回报率承诺。开始是11%到8%,到后来变成最低5%等,这些都是严重违背证券公司业务操作规则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证券公司为此也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规避。如委托合同写成资产管理合同,资金用途写的范围广泛如不限于股票投资等。总之证券公司为了诱惑企业资金入市想尽了一切可能规避法律的手段和措施。但是最终结果是股市不景气,偷鸡不成蚀把米。引进的企业资金不但无法兑现回报率,就连本金也难以偿还。整个过程表现的是银河证券公司如何明知国家法律不允许,而公然违背法律进行操作。甚至作假合同和协议,可以说是不择手段。这在所有经营行为中是最恶劣的事件,是公然的向法律挑战,是犯罪!

  马克思说:“当资本家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银河证券公司虽然不是资本家,但是这说明非法的经营使他们能够实际获取高额的利润,而这些收入都不是账面所能反映的。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在违规进行资金运作时私下瓜分了大量的资金。而股票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分配制度也使股票交易操作人员的报酬和证券公司的业绩脱了钩。造成证券公司亏损、甚至破产而员工收入不变、甚至大幅增加。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只是所有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一个例子。其它证券公司有着和银河证券同样的违法经营方式方法。改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和严格监管证券公司职员在委托理财业务中事先以回扣方式私分客户资金是法律必须要严格规范和监管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发文关于对以银河证券等证券公司为被告的所有民商案件不立案的通知是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说对证券公司涉及证券业务类民商案件不立案是为了证券公公司重组和金融市场稳定。那么所有民商案件不立案意味着什么,简直是不可理喻。证券公司的车辆交通肇事索赔也不立案?证券公司欠人家房租水电费追索债务也不立案等等?这还有没有天理?最高法院出台这样的通知体现的法律水准太让普通百姓心寒了。那么最高法院这样的司法庇护证券公司是不是证券公司的债务就可以永远的不用还了,是不是能够彻底解决证券公司的对外巨额债务呢?这远远不是解决问题之道。证券公司对外债务越拖时间长,对相关企业的造成的损失越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就越大。而法院不立案使证券公司对外债务的数额永远无法说清。因为很多债务是由于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那么证券公司承担相关企业损失的多少、以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是很难通过证券公司本身的协调或政府行政机关的协调来达成协议的。因为巨额的企业委托资金牵涉到相关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大问题。这个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是无法推卸的,更不可能简单的通过协调来抹平。

  司法的介入和裁决甚至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必不可少的。证券公司的破产关闭已经是治理整顿的必要措施了,不要因此再造成债权人企业利益收不回来,大量关联企业被拖垮。所以,最高法院不立案,不介入证券公司的重组和债务争议处理是不利于证券公司重组的。也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大打折扣。实际上在证券公司重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最高法院最好的做法就是尽快地介入;受理对证券公司的各种债务诉讼;摸清证券公司对外债务的类型,和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类型;尽快拿出司法解释明确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公司通过司法或私下协商方式尽快和相关债权人达成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或协议,或判决等;摸清证券公司对外债务的具体数额,有利于国家尽快地重组证券公司。否则证券公司对外债却永远不可能有准确数据。而原公司领导为了怕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则会掩盖、瞒报过去违法经营的各种措施和手段。造成很多对外债务和法律责任承担不清,延缓证券公司重组进程。或者重组完成后,新公司面临大量诉讼或巨额对外债务而步履维艰,甚至新公司重新陷入瘫痪境地。所以,当务之急是最高法院应立即撤销不当的对证券公司最为民商案件暂缓立案,暂缓审理的通知。要抓紧立案,尽快审理,在执行上可以暂缓执行。这样才是解决证券公司重组对外债务危机的合法有效措施,也是树立和建立司法公正的明智之举。

  我们知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然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不服我们却无可奈何。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设计的缺陷。法院的裁判不公和许多司法腐败、以及法院执行难问题都使法院的公信力降到了最低点。而今法院若再变成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利益的保护伞,这样的法院在社会还有什么公正性呢?

  按照我们国家的立法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对人民法院有司法的个案监督权力和对人民法院工作由质询权。但是这个监督权力规定的过于简单化。法律上应当出台详细的个案监督程序和操作规则,让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能够知晓或者能够发起个案监督的动议。而且应当增加人大对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审查监督程序措施、和对人民法院行政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和行为的法律审查监督制约程序措施。保证人民法院一切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都是符合法律法规公平正义原则的。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句话谁都知道。然而就这样明知故犯。

  而所有的法院贪官由法院审理,最终的结果是法院的贪官们判刑都很轻。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鉴于此,必须专门设计惩治法院贪官的司法审判机构。“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是司法公正审判原则的精神所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所必须。对法院院长的腐败必须向上追究两极法院院长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为别的,两审终审制的审判体制上级法院迟迟没有发现下面的贪官就是包庇和纵容,就是腐败!惩恶扬善,除恶务尽!必须向腐败院长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对于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必须放宽,审判组成和程序必须更加透明和具体化。唯有这样才能根本杜绝人民法院做出有违司法公正和法院公信力的不当行为。

  近日深圳中院一大批贪官被查处,其中有院长和庭长等。在全国31个省份中,有近1/3的省院院长因腐败落马。著名的有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云南省高院院长孙小虹、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歧、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等。中院也不甘落后如洛阳中院院长李晓波,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等两任,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和深圳中院院长,基层的就更不用说了……。

  这么多腐败的院长,判了多少冤屈的案子,受屈的民众利益该如何?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执行难”了。往往人民法院将“执行难”和裁判不公归结为行政干预太多。实际上是法院在推脱责任,法院自身的腐败远远大于了行政干预的影响。在腐败院长和庭长的影响下的冤案、法院的审级制竟然没有能够纠错这本身就说明,司法的审判监督机制没有发挥作用,人大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没有跟上。而每一个法院院长落马有一大批律师相继落网,这不能不对律师的业务发展模式产生质疑,对律师的维护正义身份产生怀疑。充分暴露了最高法院工作的工作失误!

  武汉中院两任院长“前赴后继,边反腐边腐败”最为典型。司法审判是正义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而一个不公正的裁判污染的是水的源头。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还有再审程序。中院判的案子是要上诉到高院的,而申诉则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中院两任腐败院长,判了那么多的不公正案子。而上级法院竟然没有纠正和发现,这不仅仅是让人们对法院的司法审判监督机制产生怀疑。为什么法院一审判的案子有错误就那么难以翻案呢?谁来监督我们的法院呢?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在司法审判监督机制上法律的缺憾。

  【作者介绍】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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