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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
来源:新京报
2006年12月18日 12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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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民法民诉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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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21岁的夏红玉被丈夫牟伦胜挖去右眼。两年过去,虽然牟伦胜最终被判8年,但法院判给夏红玉的5万多元赔偿款,却至今一分未得。这名湖北省利川市的农家女子,现在连换一只好一点假眼的钱都没有。得知此事的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她发起了募捐,并希望以此为机缘,与有关方面合作设立专项公益基金,为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但这一设想在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
其实,夏红玉的个人遭遇在我国刑事被害人中很有代表性:加害人被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即便碰上有偿付能力的加害人,能得到法庭确认的赔偿通常也只是杯水车薪。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针对直接损失,且不包括精神赔偿。
这是令人无法回避的现实:法律对刑事犯罪被害人遭遇的关注还很不够。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而言,立法层面的关注至少应包括救援、保护、赔偿、补偿与协助诉讼等具体内容。仅就赔偿而言,我们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对被害人救援、赔偿不充分,以至于多数被害人甚至更愿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
仅就被害人赔偿制度而言,法律只规定了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向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害人通常只能自行承担,这往往可能构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夏红玉何其无辜,施暴者被处以8年徒刑,可她的“右眼”却被判处了死刑,永远不能“假释”。得不到赔偿的被害人或其家属,直接面对的就是“二次伤害”。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现象。因此,如何保证对被害人救济的及时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
通常来讲,国家将犯罪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通过公诉与裁判惩治社会秩序的挑衅者。既然刑事诉讼成了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对抗,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被告人有能力与强大的国家权力对抗,刑事司法制度在现代化过程中非常重视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从立案到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被告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人的这些权利不被尊重,整个个案都可能被认为违反了“程序正义”。
然而,与此同时,刑事被害人往往被人为忽略了。自“人权”入宪以来,就一些个案中展现出来的漠视被告人权利等现象,不遗余力鸣不平者有之,坚持不懈维其权者有之。最新的例证是,连夺11条人命的邱兴华的司法精神病法医鉴定,就在舆论的关注下,成了一宗社会焦点事件。
不错,在我们这个民间情绪过于看重“客观正义”的国度,大力宣扬程序正义以期早日形成社会共识是媒体的责任。但也应清醒地意识到,“程序正义”既体现在作为被告人的邱兴华身上,也同样应体现在作为被害人的遇难者及其家属身上。因此,在聚焦于邱兴华的诉讼权利时,也要同样关注那些无辜死难者的家属获得法律赔偿的权利。
在邱兴华无力为11位死难者赔偿的现实之下,在夏红玉的5万多元赔偿两年未曾兑换一分的现实之下,也许可以考虑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的多管齐下。目前,我们并无制度化的国家补偿,今后也不太可能在每一宗刑事个案中都实现国家补偿,这样,公益性的社会救助就应该受到相关各方的积极支持。在此,敦请读者诸君与我们一道,关心被害人补偿的实现,毕竟,在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同样不应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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