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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开商业秘密 公民有望在档案馆查阅政府信息
      来源:新华社   李薇薇、王丽   2006年12月19日 11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将于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群众到档案馆查阅政府“红头文件”将“有法可依”。

  这是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在14日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透露的。据了解,自从2000年最早在深圳档案局开始试行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以来,目前全国3000多家国家档案馆已有80%开展了此项工作,把党和政府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原本本地整理起来让群众查阅,为人们解疑释惑。

  “即将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将从行政法规上对于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杨冬权说。

  据了解,以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寻找解决途径时,想要了解政府有关规定,往往无处查找。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集中查阅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符合开放条件的现行文件的场所。“这是档案利用的前移,也是档案工作创新服务机制的有益尝试。”杨冬权说,由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满30年才能向社会开放,文件的时效性明显降低。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缓解了馆藏档案信息相对滞后与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切实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有效提高了档案文件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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