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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12月21日 09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科研不端行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科技部副部长尚勇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科技部这次制定和发布《办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汉芯”等一些违反科研诚信事件的出现,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紧迫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意志坚强、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科研人员对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次制定和发布《办法》,主要考虑就是解决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本办法仅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实施中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作了规定。据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和机构也颁布了类似的监督办法或指导意见,对其职能范围内所管理的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作了规定。各部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将共同构筑起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体系。

  违反诚信的科研不端行为容易发生在项目申请、验收等环节。《办法》规定,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其中申请者、承担者,既包括做出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也包括明知本单位人员作假却不予纠正甚至主动共同作假的单位。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

  答:《办法》第三条列举了五种不端行为,同时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作为补充规定,以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其中“项目申请者在职称、简历、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三种行为,是国内外较为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需加大力度予以查处,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四)项“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的行为、第(五)项“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的行为,在生物技术发展迅猛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已发布了有关实验动物管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规和文件,其中规定了动物实验的操作规程、利用人类胚胎进行科学研究的准则。《办法》关于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对上述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问:哪些机构有权调查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答:《办法》规定了三类查处机构,一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二是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三是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有对本单位人员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对其推荐的单位、受委托管理或主持的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查处责任;科技部负责查处或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不同调查机构的处罚权限不同,我们区别三类调查机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如,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对科研不端行为人作出“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禁止参加其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处罚措施;科技部可以“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甚至“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对于某个科研不端行为,上述机构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问:调查将以什么方式进行?

  答:调查应当由专家组组织开展,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为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办法》第九条规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因此,项目承担单位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在调查程序上,考虑到科研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争论和不同观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问: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如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第五条规定“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十九条规定了调查人员的回避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第四章规定了“申诉和复查”等救济措施。为防止恶意诽谤,《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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