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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为出租车行业订立新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来源:法制网   冉多文   2006年12月21日 13时4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于带宠物或酩酊大醉后“打的”的乘客,出租车司机可拒载。

  这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1997年实施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已近十年,而政府制定的老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为此,青岛市今年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法定义务对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帮助,未经乘客同意不得随意“拼车”。在每年夏、冬季期间,驾驶员应按照乘客要求打开空调,否则乘客可拒付车费。法规还明确规定乘客可拒付车费的另外三种情况: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车客票或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出租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至目的地。

  在保障乘客利益的同时,条例为保护驾驶员的安全还规定:乘客打的如要求去外地或前往偏僻地区,驾驶员可要求其随同到就近的派出所登记,并报告客运公司,如乘客不配合,驾驶员可拒载;乘客携带宠物,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违禁品等;乘客患精神病患或丧失自控能力的醉酒者且无人陪同、不告知目的地的,出租车驾驶员可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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