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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让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有益于培育公民意识
来源:法制网 邓学志
2006年12月25日 10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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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
未成年人参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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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全票通过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亚加达外语专修学院学生江敏提出的这条建议被采纳。据悉,《条例》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团广东省委公开招聘了11名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此举开了国内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让未成年人参与事关他们自身切实利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确实是个破冰之举。因为这可以进一步体现未成年群体的意愿,弥补成人对未成年人世界认识之不足,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知识、生活阅历和群体意识方面存在不足等缺陷,因此,让未成年人参与立法,实际上也是一种从小培育公民意识的实在之举。
不可否认,在经过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之后,我们现在的社会心理中,“臣民”意识一直是高过“公民”意识的。“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思想流毒甚广,为害很深。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几乎成为国人的通病。而这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最大社会心理障碍。只有在一个公民意识很强的社会里,才会出现大家的事大家办、公益的事大家办的新局面,才会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石。要破除这种心理障碍,除了不断地加强成人的公民意识教育外,公民教育从小抓起,就是一个我们应该要做而且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当然,未成年人尚未成人,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取得公民资格。但是,公民意识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就会自然拥有,我们有义务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公民意识的培育。就年龄特点而言,从小开始培育还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未成年人未成年,不代表他们没有建言献策的权利,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广东这种让未成年人参与立法之举,其意义就不仅仅在于是立法方式上的一次进步,更在于是在尊重未成年人层面上的培育公民意识的一次具有标本意义的创新。
实事求是地说,现下我们也做了大量让未成年参与公益事业的工作,还有模拟法庭等等方面的教育新方法。但是,这一类教育往往带有虚拟的色彩,更容易被未成年人视为一种“游戏”,所产生的效果微乎其微。如何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由“演习”转为像广东一样的“实战”,无疑是需要我们多多考虑并积极实践的一个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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