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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公布实施
      来源:国土资源部   2006年12月26日 08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利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公布实施。

  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计划指标设置,完善了计划指标体系,增强了计划的整体调控功能;同时完善了计划考核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执行的效力。

  据了解,按照国发28号文件以及国发31号文件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增强计划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调控作用,新的《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而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在计划监管考核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强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作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唯一依据,严格执行超计划用地惩罚措施;二是,完善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对计划台帐管理、中期考核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新修订的《办法》同时对计划编报以及下达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修改。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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