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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意见 鼓励各类资本在农村设村镇银行
      来源:法制网   辛红   2006年12月26日 09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国农村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门今后将向各类资本敞开。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境内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将提高,并鼓励农村小企业和农民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目前,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改革启动迟缓,机构网点少,覆盖程度低,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村信贷投入过少,且农民贷款难依然存在。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表示,按照中央关于建设新农村的部署,到2020年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大部分需要银行业提供。

  意见放开了准入资本范围,鼓励三类新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新设村镇银行;鼓励农村小企业和农民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门的贷款子公司。

  此外,意见还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要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按照意见内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也将降低。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只要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即可。

  但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时应有1家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自然人要入股村镇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先规定是不得超过股本金的千分之五,如今是不得超过10%,持股比例提高。

  据悉,银监会将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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