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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但愿这个判例成就普世价值
来源:红网 王学进
2006年12月28日 11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民法民诉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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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是指:3年前,李广夫妇抱着刚出生的儿子从福建来宁波打工,今年2月21日儿子被车撞死,5月底,他们向江东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后,要求附带民事赔偿42.35万元。按现行法律,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法院按后者标准(去年宁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10元)判赔偿金15.4万元,如按前者(去年宁波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7408元)判,则可获得32.7万元,两者相差近20万元。他们不服,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胜诉,中院判他们应得赔偿金32.7万元。(12月27日《都市快报》)
江东法院与宁波中院的判决依据截然不同,前者认定李广夫妇3年前是农民,在宁波工作居住3年后仍然是农民,因而按农民身份予以赔偿,后者认为既然这对夫妇已经在宁波工作居住了3年,就得按城镇居民看待,两者的判决标准恰恰凸现了现行法律的疏漏之处。最高法院只笼统地规定了上述两种赔偿标准,但这个规定在现实中执行起来,争议很大,难度不小。去年,最高法院就此改进:将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生活所在地结合到一起考虑,如果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里工作、生活了一定时间后,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可“一定时间”仍是个模糊概念。安徽省、广东省等一些省市将其明确为1年,而浙江尚未作出规定。
在此情况下,宁波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难能可贵。在江东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中院敢于作出有利于弱势者的改判,明确地表明了他们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浙江省作出相应的规定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法律文本。此判例所传达的福音不仅将惠及千百万在浙江打工的外来民工,也将惠及千千万万的浙江本地农民。
老实说,我对上述法律规定大不以为然,死亡赔偿金竟然可以按照人的身份来定高低,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只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只会进一步加深原本已经深不可测的二元城乡差别。农民的命不及城里人的值钱,这难道是由他们创造的价值不同所决定的?一年的种田收入当然比不上一年的车间生产所得,但也不能据此得出人的生命是有贵贱之别的,否则就无法解释3岁小孩被撞死获陪32.7万元的判决结果,因为他还未为社会创造一分钱的财富。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生命都是平等的,而且是无价的。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早已成为普世价值,广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可在我国,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这一普世价值尚没有得到广泛承认。
尽管宁波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非完全基于这种认识,而是因为李广夫妇有在城里工作生活3年的事实因而将他们划归了城里人,但这一判例本身则让人看到了生命同价这一普世价值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所谓的“一定时间”被确定为3年也好,1年也罢,谁不知道,那终究是文字游戏,——既然农民身份能靠3年或1年的城市打工经历而改变,那事实上农民与城市居民的身份之隔就只剩下薄薄的一层纸了,一捅即破。这就像哥德巴赫猜想,既然证明了1+2=3,那么离证明1+1=2的日子也就为期不远了。宁波中院的这一判例的意义庶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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