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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初现南京
      来源:中国律师网   常毅、言科   2006年12月29日 13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个人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天,南京地区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相对于传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效率更高、责任更明确,并将成为律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

  艰难申报获批准

  “我想做南京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首家“个人所”创办人刘万福律师帮人打了17年官司,萌发这个想法,是一次与国外律师的交流时得到了启发,“‘个人所’在国外非常普遍,但国内很少,《律师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今年初,刘万福开始申请成立“个人所”,并招聘了三位律师。司法部门对此态度非常谨慎,对刘的申请进行反复审核。“‘个人所’已经在苏南地区做了两年的试点工作,比较成功,所以才会批准。”江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科一位负责人说,成立“个人所”的门槛很高,要求连续三年年收入50万元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等等。

  风险与优势同在

  “‘合伙所’有不少弊端。”一位业内人士说,“合伙所”的律师在接到案子后,办好办坏的社会声誉均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他们在离开时通常都是全身而退,个人的职业发展并未受到太大影响。

  “但‘个人所’就不同了。”“个人所”的律师们如果将案子办砸,遭到索赔,都要由创办人负责。并且“个人所”的起名必须得用创办人的名字,律师们案子办得好与坏,通通算在创办人头上,“弄砸了,这个恶评将伴随终身”。对此,刘万福表示“压力很大”,他的应对办法是“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他认为,传统的“合伙所”通常存在繁琐程序的要求,“比如讨论一个案件,大家七嘴八舌,有时候半天都没结果。”而以一个人为决策者的“个人所”,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程序简化,效率得到提高。

  “从‘国资所’到‘合伙所’,再到‘个人所’,这是一个过程,是发展方向。”司法部门一位负责人说。据悉,我国正在修改的《律师法》将就“个人所”做出相关规定。

  “个人所”为谁服务

  据了解,现今中国律师事务所形式上90%以上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较早成立“个人所”的是北京和上海,北京的“个人所”定位于社区服务层次,上海则是引导“个人所”成为专业性强、有特色的品牌所。

  刘万福表示,他的“个人所”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省司法厅一位负责人表示,“各地情况有别,南京目前还没有明确定位。”在收费上,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所有律师事务所都执行统一标准。

  “个人所”能否改变普通老百姓“打官司难”的现状?律师界意见不一。一位律师认为,新生的“个人所”无法与已初具规模的大型专业所抗衡,其市场只能定位在社区服务以及家庭法律顾问等方面。反对者则表示,如果局限其服务范围,并限制律师的人数,可能会限制其发展进程,甚至可能会导致发展方向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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