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我国律师“行规”体系不断发...
·最高检:未成年人案件将采取...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妻将有权查丈夫私房钱
      来源:中新网   记者:于英杰   2006年12月30日 09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妇女权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立法工作座谈会昨天在无锡结束,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有了立法保障,婚内强奸、性骚扰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修改时,草案对妇女权益做了最新明确,“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并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私房钱”。

  目前完成的修正案草案将对禁止性骚扰予以完善,一是增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搜查女性身体”,如果要依法搜查,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二是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行为、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对单位性骚扰,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

  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婚内强奸”是一个重要表现,女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所以防止家庭暴力成为该修正案草案所要重点完善的一个方面。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明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浙江温州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
·监察部副部长:商贿仍严重 要着重查处官商勾结
·国家发改委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商品过度包装问题
·福州城区路权之争:究竟谁应该让道?
·广州拟规定招工注明性别罚五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红网:“婚内强奸”立法是极大的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必要时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