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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通知:严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原国锋   2006年12月30日 10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加工食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回收食品范围作了以下界定: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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