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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民警2007年1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来源:公安部   2007年01月04日 09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人民警察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全国公安民警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各地原有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同时废止。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公安机关配发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加关心、支持公安工作,积极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公安部要求,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该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群众发现假冒的人民警察证或者对持证人员的警察身份有疑问时,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提供线索,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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