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1940年11月出生于河南内乡县,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留校任教至今。为本校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刑事诉讼法专论》、《独联体、东欧各国刑事诉讼法》等课程。

  樊崇义著述颇丰,诉讼法学论文发表七十余篇,主编、合著、专著出版三十余部。

  在理论创新方面,樊崇义最大的贡献之一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他提出了“法律真实”的理论。首次提出这一概念是在1996年的一次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经过三年多的论证,他将这一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客观真实管见》为题发表在《中国法学》2000年第一期上。该文比较系统地阐明了法律真实这一证明标准的科学依据和科学内涵,着重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论证了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从而提出应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把排他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一理论的提出,在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它的意义不仅是给广大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指出了一个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而且尤其重要的是,它对解决当前案件久押不决、超期羁押、侵犯人权的种种做法,指出了一个科学的出路。

  1996年,樊崇义参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也是提出修改意见稿的主要成员之一。他积极主张的“统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均为立法所吸纳。通过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年实践的研究,就如何贯彻执行好这一法律,他提出了关键取决于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的主张,并将这一主张的系统观点发表在《政法论坛》2001年第二期上。在该文中,他主张,在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上,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功能上,要从单一的和从属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法律观;在执法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要逐步地从国内优位的法律观,转变为国际优位的法律观。

  近几年来,樊崇义积极倡导诉讼法学要改变过去注释法学的研究形式,努力探寻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为新形势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推动我国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进程。实现这一主张的初步实践是出版的由他主持的《诉讼法原理研究》一书。《诉讼法原理研究》共有四卷,220万字,是全国高等院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十五”科研规划的重点项目。在评价《诉讼法原理研究》一书体现的价值时,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左卫民教授认为,该项成果具有体系新、方法新、内容新的特点,标志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学的研究从注释法学进一步向理论法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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