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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裁判文书将推出新样式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吴兢   2007年01月08日 09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民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有望适当放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此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案件,通过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来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一项重要指标。

  曹建明说,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在方便群众诉讼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目前,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如继续单纯按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另外,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更具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就地化解纠纷。

  曹建明说,民事案件再审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实现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晰化,并可能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这必将对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产生重大影响。

  曹建明要求各高级法院,研究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意见。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曹建明还透露,人民法院将发布裁判文书样式的统一规定。新样式将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根据调研,目前裁判文书制作中主要有四个方面待改进。一是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二是繁简不当;三是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四是文书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杜绝。针对以上四方面问题,应当通过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和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两个途径,认真克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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