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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是对刑法的挑战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天宁
2007年01月09日 09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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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刑法刑诉
“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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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似乎已经成了交通肇事案件的某种潜规则,长期以来一直阴魂不散,挑战人的道德底线,洞悉近年来发生的“撞伤后又撞死案”,就会发现真正令人震撼的不是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是类似的由宝马案到奔驰案悲剧屡屡在各地上演,而且愈演愈烈。
许多人将“撞伤不如撞死”事件的不断发生归咎于我国现行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公”及公众对刑法的幻觉,这显然是对刑法的一种误解。意外撞伤与故意撞死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法律责任来讲,都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致人伤亡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肇事者一般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者如果意外将人撞伤后又实施“撞死”,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意外事故变成了故意杀人。
是什么让肇事司机产生这样的误读呢?一是与我们对生命价值的认同以及赔偿制度有关。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撞死一个人的各种赔偿费相加不过十万元上下,但撞伤一个人尤其是将其撞残后,包括继续治疗在内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死亡赔偿金。虽然现在对死亡赔偿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但相对而言伤残的赔偿数额大大高于死亡赔偿,这种厚此薄彼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涉及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撞伤不如撞死”曲解无疑于给肇事者暗送秋波,从而诱使犯罪行为发生,最终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位。从类似一系列案例不难看出,撞倒人的司机中的少部分难免抱有侥幸心理实施犯罪升级行为,利用自认为不健全的法规杀人,于是就不断地有人铤而走险,炮制出一出出“撞伤不如撞死”血案。
执法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法律的曲解及执法不力,把“撞伤不如撞死”的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使凶残的犯罪分子不仅逃脱了法网,而且在经济赔偿上尝到了甜头,前赴后继。倘若执法机关对案件定性不折不扣,“命案必破”,不给“撞伤不如撞死”者任何侥幸,类似的惨案就不会频频发生。另外,把“撞伤不如撞死”理解为超越道德行为,对犯罪罪名的定性与惩处的加重能够起到威慑肇事司机滋生犯罪的作用,否则是给了部分道德不良司机先伤后撞的“诱惑”。因此,不仅要让“二次碾压”的肇事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更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处罚。表面上看来是在撞伤与撞死是赔偿金之间进行比较,而实则是,在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时,最终在结果上是漠视刑法。
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国家在建全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不足和疏漏,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任何法律不可能将当前发生的种种现象都归纳进法律的约束中去。在法律相对滞后的国情下,对刑法条款的诠释尤为重要。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与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不同,对量刑的表述不是从轻到重,而是从重到轻,也就是说法官在考虑对故意杀人者的刑罚时,也应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在我国的刑罚种类中,还有比死刑对犯罪分子更有威慑力的刑种了吗?显然没有。
一起交通肇事,可能会把人撞伤,也可能会把人撞死。但交通肇事本来就是过失行为,司机并不希望把人撞死或撞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司机心怀侥幸,对受伤或死亡的结果抱以追求或放任的态度,那仅仅是把车辆当作伤人或杀人的工具罢了。过失和故意在刑法上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司机主观不希望撞伤或撞死人,而客观上却造成撞伤或撞死人,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过失的犯罪就要轻得多。
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但把司机肇事后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更在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都加重了肇事司机的责任,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
“撞伤不如撞死”论是对我国刑法的片面认识。法律规范有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法律可以引导行为和预见到别人根据法律会如何行为,违反法律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误读了法律,把“撞伤不如撞死”当作明哲保身来指引自己行为和评判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可怕的。“撞伤不如撞死”并不是现实中反复验证着的“潜规则”,而是在刑法中明示着的,故意撞死行人必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某一起特定的意外事故来讲,其结果则是特定的、不可左右的。当事人本无法预知其结果、甚至也无法控制其伤害程度,因此,从结果上来看,根本不存在“撞伤”与“撞死”之选择。所谓“撞伤”与“撞死”责任之间的比较,也只能是理论上的一种事后假设而已。
审视这些悲剧案例的社会根源,我们不难发现在车祸赔偿方面像以前发生过这类“撞伤人后再二次碾轧把人撞死”事件后一样,舆论也应反思他们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轧致伤者于死地,曲意将过错指向制度和法律,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会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舆论若不去抨击那些“撞死”者,而是把矛头指向了法律,认为是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认为二次碾轧是“司机在利益算计下承受的道德两难”,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对我国刑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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