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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民举报非法土地置换被囚禁案开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2007年01月10日 10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置换”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7日,钟铁培诉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开庭。

  这个案件吸引了众多人的关注。当日一早,绍兴、诸暨的许多百姓赶到越城区法院门口,等待九点的开庭。

  去年10月30日,本报曾报道了钟铁培举报诸暨市两块土地涉嫌非法置换以及后来遭受打击报复一事:2000年1月,当钟铁培寄出第一封举报信之后不久,换来的只是三年半的牢狱之灾和事业的荒弃。

  “举报人和罪犯之间的置换”

  钟铁培及其代理律师肖太福在法庭上指出,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前者的举报信,和接到上级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转交给的处理要求通知之后,并没有采取应当的行政行为,对涉嫌违法事件进行调查,而是将信件转交给了举报对象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

  《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基于这个原则,被告认为既然举报人所举报事件发生在诸暨市,那么就应该转交该市相应的部门进行调查。

  在法庭上,钟铁培坚持认为由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导致了自己从举报人成为受害者。

  在此次开庭前,该案被众多学者、律师称为“中国针对举报人权益保护进行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因为以前法院从不受理这类案件。”肖太福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在研讨会上,有学者用“两块涉嫌非法土地的置换,到头来变成了举报人和罪犯之间的置换”,来形容钟铁培举报之后的遭遇。

  开庭两个半小时之后,法庭对此案并没有当庭判决。

  属地管理,还是泄密?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坚持认为,绍兴市国土局的行为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的,并没有“不作为”,而是转交给直接负责单位要求其查明。

  法庭上,被告方并没有提交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对此案进行调查的证据,也并没有出示原告方要求的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其汇报调查结果的证据。

  原告方提交了一份去年12月30日由被告交给他的一封复函作为证据。该复函显示,被告已经将原告的举报信转交给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而此时距离法院立案已经过去了18天。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磊认为,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相关规定的模糊,很多举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反倒成为受害者。此案中上一级单位将举报资料转交给涉嫌违法的下一级单位的做法,从法律规定本身看,的确吻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但是细究起来,其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将举报人的举报信息透露给了被举报对象。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的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给本报记者看了他们对钟铁培举报一事的备档,他们的处理意见是依照程序,上级单位转发给本单位,本单位当然也要转交给直接管理单位。

  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应细化信访制度

  肖太福认为,钟铁培的举报是身为公民,正当行使自己对国有财产的享有权和监督权的行为。

  针对举报等信访事宜,绍兴市信访局办信处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当事人是一级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接到举报信不能转交给该单位。对于涉及官员犯罪的,必要时应交由纪委立案调查。

  《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但是,也有专家、律师认为,这个规定前提本身就是模糊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该加以细化和配套规定,否则谈不上对打击报复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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