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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01月15日 10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诉讼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夏红玉哭干了眼泪,耗尽了精力……她做梦也没想到,竟被自己的丈夫活活地挖出一颗眼珠。更为悲惨的是,遭丈夫伤害后,法院找不到半点可供执行的财物。为了获得赔偿,两年来,她数次赴省进京。

  元旦前夕,一缕阳光照进夏红玉的心房: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启动了救助程序,将5.6万元司法救助款送到了她的手中。

  “是人民法院救了我啊!“夏红玉哽咽了,她用颤抖的双手接过了“救命钱“。

  据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次,减免缓诉讼费22.6亿元,同比上升26.26%。2005年以来,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3万人次,援助资金约6亿元。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这一作法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符合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精神。”

  救助之镜头:湖北高院立下军令状

  “元旦前要坚决到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要求。

  2006年12月18日刚一上班,吴家友打电话给恩施州中院院长肖廷杰,商议省州县三级法院对夏红玉案开展司法救助。

  吴家友就具体救助金额作了明确指示:省院3万,州院2万,咸丰、利川法院6千。

  救助的对象夏红玉今年才23岁。2004年12月,夏红玉生完孩子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丈夫牟伦胜要求与其同房,夏以会伤害身体为由拒绝丈夫的要求后,两人发生争执。牟伦胜竟用螺丝刀戳向她的右眼。夏红玉后被送进医院,她的右眼眼球被摘除。

  其后对牟伦胜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但其作案动机正常,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牟伦胜被异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判赔偿夏红玉56316.4元。

  然而,法官前往利川市查实:牟伦胜家有三间土瓦房,其父早逝,其母带着牟、夏两人的孩子居住其中。出事前,牟伦胜在一保安公司打工,月工资只有400元。修铁路、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2万余元已由其母领取。

  夏红玉称牟某处有存款,被牟某否认,无证据核实。执行人员虽多次前往利川、恩施执行,但始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物。2006年6月23日,咸丰法院撤销该案。

  “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判决书好比一张白纸。“夏红玉说,为了给她治病,父母把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年幼的妹妹则辍学打工。她一直盼着这5万多元钱,她要把房子赎回来还给父母,她不愿看到妹妹那么苦。

  夏红玉的遭遇引起关注,湖北三级法院于元旦前启动了救助程序。

  救助之声音: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

  “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肖扬指出,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甚至连字也不认识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肖扬提倡要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但肖扬同时强调,法院当然不能无原则地偏袒弱势群体,但是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救助之“软肋”:标准实践中难把握骗取救助问题还存在

  “目前,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克服和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各个配合环节作了规定,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

  同时,司法救助标准不易把握,缺乏操作性。“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减交诉讼费,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缓交,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免交,没有统一具体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这位负责人说。

  实施司法救助还存在个别法院把关不严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有些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救助的门槛使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得不到救助,使一些应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同时,一些非法定救助对象却得到了法律救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

  他还透露说,目前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情况还广为存在,为了获取司法救助,有的案件当事人竟然开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官信任,享受司法救助优惠政策。

  救助之完善: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标准

  “有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司法救助这回事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要提高老百姓对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平等、公正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情况千差万别。“各地也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就本行政区域内如何通过政府、社会救助的办法,给需要接受司法救助的受害人、家庭实施经济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并将对如何预防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如何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救助的证明以及如何对骗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实施有效处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对已经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一旦发现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存在谎报虚报财产、滥用诉讼等情形时即予以撤销司法救助决定,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

  他告诉记者,最高法院还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制定相关规定,确定和及时拨付相应的司法救助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解决司法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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